中秋节该不该发月饼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2015年9月1日《关于强化中秋国庆期间廉政纪律严肃查处“四风”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严禁违规公款购买赠送月饼、烟酒、茶叶、花卉、水果等节礼。(2015-09-14 乌兰察布日报 )
中秋节是我国仅次于春节的第二大传统节日,明代文学家田汝成在《西湖游览志余》中写道:“八月十五谓之中秋,民间以月饼相遗,取团圆之意”。八月十五吃月饼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一种古老而又非常有意义的传统。
早在去年10月10日,人民日报就发表名为《规范公务人员福利不是零福利》的文章,称反腐不应该反职工福利,严格规范不是“零福利”。
去年,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表示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生日慰问等。今年1月,全国总工会又发布了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经费来源: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并对“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这句话作了详细解释: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年度总金额控制在1500元内,而关于“少量”的标准,没有具体界定。
今年,中纪委职员微信公号“学思浅语”还曾为不发月饼的领导画了个像:对中央精神不理解的糊涂一刀切者,宁可不发也不惹事的胆小保乌纱帽者,害怕有“事儿”暴露的惴惴不安者,漠视群众利益的自私者,以及歪曲中央本意、误导群众的别有用心者。
笔者认为,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是必须的,在中秋等节日禁止违规乱发钱物,强化干部作风建设、抓好干部廉洁自律也是正确的。但是作为中秋这样的传统节日,私企都普遍向职工发放月饼作为节日礼物、民间也相互赠送月饼,唯独国企和党政机关不发月饼,似乎不近人情了。反腐不能因噎废食,伤害了普通职工感情!给职工适当发几个月饼,金额控制在二三百元以内,既不丢失传统、也是对职工的正常关怀。